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3.19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比例不少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与扩散、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科技机构。

第三条市和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是本市、区(县级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和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和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年检、变更、注销前的业务审查,并同时抄报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应当在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或确有必要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可以在市民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申请在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市管企业,市直事业单位,全市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开办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资格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

第七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到民政部门申请单位名称核准后,再到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设立审查。申请者须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单位领导成员情况、内设机构、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设立理由等;

(二)民政部门的单位名称核准书;

(三)章程草案;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必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五)设备及设施清单:必须有使用权证明;

(六)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在六个月内有效;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等;

(八)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及其证明材料)、在职人员要出具所在工作单位同意证明;

(九)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涉及特殊行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

(十)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科技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学科技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按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5]40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申请人持审查同意文件和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办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受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等材料报送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4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门年检。接受科技行政部门年检初审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五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要撤销登记的,由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继续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予规定的事项,执行《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科函字[2003]36号)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