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农业农村局(农办、农委):
根据《毕节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九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严格按照《毕节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的企业、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合作社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请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附电子版)各1份报送市经济作物工作站。
(1)《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附件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5)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向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9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6)企业诚信。由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具体说明2019年企业有无诚信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19年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8)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9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9)县级(含)以上农经站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9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在近两年内农产品质量有关检查或监测中凡发现并记录在案的违反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取消第十九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四)近两年内存在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金等情况的,在申报认定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按照申报情况,汇总《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报送市经济作物工作站。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成栋0857-8239293,18748561766)
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九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