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海湖新区科教文卫局,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7)(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医保局做好《通知》精神传达、解释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期间的基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请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项目范围和各项要求,规范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实施等工作。市医保局统一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资料时间分别为4-6月、10-12月。

市医保局联系人:徐莲;电话:0857-8245518

 

 

附件:黔医保发201957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19115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疗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水平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本通知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现行《贵州医疗服务价格(2003年版)》(以下简称2003版)中未定价项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工作手册》(以下简称2012版)以及尚未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可提高诊断治疗效果、诊疗效果明显、确需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公立医疗机构申报,市(州)医疗保障局受理,省医疗保障局审核的程序开展。省属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项目范围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1号)规定,体现技术先进性、临床应用性、经济合理性、社会需求性要求,其他省已有立项的优先考虑。

(二)支持以苗、侗等医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特色诊疗项目进行申报。

(三)以下项目不应作为新增项目申报。

1. 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或所引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

2. 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等,但其诊疗目的一致且临床使用效果没有明显质的提升的项目。

3. 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处于科研实验阶段,或者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项目。

4. 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淘汰的项目。

5. 疗效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效果不明显;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主体为我省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申报单位应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对受理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的项目,报省医保局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书面反馈申报单位。

(三)2003版未定价项目申报机构须严格按照2003版对应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2012版项目申报机构严格按照2012版对应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四)申报2012版和2003版之外的新增项目,由申报机构按照“2012版工作手册”的命名原则、定义和体例、格式填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申报表和汇总表。

(五)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

1. 医疗机构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报告。

2. 《贵州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3. 《贵州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申报表》。

4.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5. 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证明材料,属重点管理的医疗技术,须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证明材料。

6. 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相关文件、产品注册证、产品说明书、标签、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等。

7. 外省已出台的同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资料。

(六)每个申报项目填报一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12版和03版项目不用填),每个医疗机构填报一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七)接到项目审查通过通知后,医疗机构再补充提交相关项目的《贵州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及涉及到设备器械、药品、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成本资料。

四、审核要求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公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每年集中申报审核两次,申报期分别为4—6月、10—12月。

(二)省医疗保障局审核、论证时选取医疗服务管理、价格(收费)管理以及医保管理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的奇数。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独立出具“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补充材料”的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家通过立项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专家组应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要素内容。

(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核两个阶段。项目审查时按照项目受理、临床调研、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征求意见等步骤进行,价格制定时按成本监审、价格测算、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对外公示、下文执行等步骤进行。

(四)通过审核的项目,省医疗保障局予以公布实施,同时抄送到国家医疗保障局。

五、实施要求

(一)省医疗保障局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我省范围内凡具备项目开展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开展情况报市(州)医保部门备案执行。

(二)对新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该项目技术含量、风险程度、项目成本、患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制定项目,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一年。

(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期间(含试行)遇下列情况之一,原申报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报告,由市州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取消立项建议,省医疗保障局发文取消。

1. 项目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或重点管理类医疗技术被卫生行政部门注消备案。

2. 项目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复等废止失效。

3. 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

4. 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

(四)试行期内经审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格项目予以保留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废止的项目,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六、其他要求

(一)基层医疗机构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医疗保障局商省卫生健康委制定。

(二)医疗服务价格互联网+文件另行规定。

(三)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